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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部授食字第 1051607584 號
要
旨:
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自 106 年 4 月 1 日生效
2
發文字號:
署授食字第 0991620209 號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3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 0960321933 號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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