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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藥師法第 11 條限制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其執業處所應以 1 處為限,但非謂藥局或藥商等藥師可以執業之處所僅限於聘任 1 位藥師,是藥局如發生某位藥師需要請假事故,當可請其同一執業處所之藥師代理其業務,且其立法目的係為配合藥事法之專任精神,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因目前藥師人力已充足,而認定無藥師支援之必要性,故此立法限制乃為增進公共利益,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尚無牴觸,對於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尚不致構成重大之限制,核與工作權及平等權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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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確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申報醫療費用之行為,且就其不實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之違約虛報點數超過 25 萬點,自屬情節重大,則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0 條第 4 款規定,核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終止特約,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事人員於終止特約之日起 1 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洵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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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上述情形,須有不利益人民之訴願決定存在為前提,否則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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