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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藥品公司基於政府行政機關應有相互尊重原則之信賴,因而信其所進口衛生套已經標準局檢驗合格,從而始辦理領貨上市,並不知其所上市之衛生套為不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檢驗十項項目其中爆破體積之檢驗。因而此部分自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既可證明其為無過失,自不應受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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