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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331 號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而應於次年採購該項藥品時簽訂書面契約者,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一年申報醫令費用五千萬元以上之藥品;另所稱不在此限之特殊情事,係指主管機關公告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事項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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