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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30034960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57、63、68、4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 條,確信該外國人係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進而聘僱者,似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
2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40508366 號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8、57、63、68 條、大法官會議第 275 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 9、36、43 條,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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