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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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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於 5 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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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於 5 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疑義
3
旨:
有關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計程車業和貨運業駕駛,得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疑義
4
旨: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5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定參照,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在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前,其帳戶餘額不得作為執行扣押之用
6
旨: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部分條文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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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規定參照,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在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前,其帳戶餘額不得作為執行扣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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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辦理 95 年度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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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投信業者辦理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委託投資契約所規定之投資範圍、投資限制及收益目標等規範之經營代客操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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