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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資爭議處理之調解結果如為成立,僅生該調解成立之內容,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如調解不成立,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所進行之調解及調解之結果,尚難認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裁判字號:
旨:
有瑕疵之行政處分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而無效外,尚非全然不可補正,如其情節輕微而可以隨時依職權或依申請加以更正者,其效力更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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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故主管機關因雇主與勞工間發生薪資爭議,此即屬同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勞動檢查事由範圍,雇主依上述規定,自有其接受檢查之義務,若不履行即可依同法第 35 條第 2 款予以裁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雇主若有不按期給付工資者,參酌勞動基準法第 2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若限期仍未給付,得以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予以裁罰。且以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形成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創設權利與課以義務。若雇主已受命給付工資之處分,應認縱法院亦無從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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