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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由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處理事務期間,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尚且能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在審酌受處罰人有無遵守法定期間之期待可能性時,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意旨加以認定,否則行政機關之法定期間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卻嚴格要求人民不論有無天災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只要未遵守行政法上之期間義務,就應受處罰,顯非事理之平。故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自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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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明定應予附具切結書,性質上乃係附解除條件之給與,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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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勞工保險之加、退保制度雖採申報主義,然該制度之執行不能違背勞工保險屬在職強制保險之本旨,亦即有在職、離職之事實,始可辦理加、退保手續。若勞工確有離職之事實,縱使投保單位未為列表通知,而經被告查明,即應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應於該事實發生之當日 24 小時停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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