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由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可知,行政機關處理事務期間,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尚且能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在審酌受處罰人有無遵守法定期間之期待可能性時,應參酌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意旨加以認定,否則行政機關之法定期間可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卻嚴格要求人民不論有無天災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只要未遵守行政法上之期間義務,就應受處罰,顯非事理之平。故何種情形始可認行為人欠缺期待可能性,原則上自宜視個案情節及相關處罰規定認定之。(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