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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委託捷運公司辦理,而該公司於對外為公權力行為時,若係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裁罰處分,即與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委託人須「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任務要件不符,自非屬該條項之行政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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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旅客違規事件舉發作業,並自 97 年 4 月 1 日 6 時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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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委託執行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規定之處罰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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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調整大眾捷運法第 50、50-1 條裁罰繳款期限展延 3 個月及暫緩辦理催繳與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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