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片面移轉予他人,並經他人受領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如該財產所有人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之事實者,此項事實因屬於其管領範圍內之事實,其知之最稔,亦最容易為舉證行為,自應由財產所有人就該事實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以動搖上開無償移轉財產予他人之初步認定。如該財產所有人就其所主張其財產之移轉並非無償,無法為合理之說明及舉證,稅捐稽徵機關即可作有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