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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103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八
法律問題:
公司在申報 88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一筆佣金支出的營業費用,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認列後,核定佣金支出為 0 元,並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不服,乃提起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稅捐稽徵機關並無違誤,而判決駁回確定。至公司對同一漏稅事實而遭裁罰處分不服另提起撤銷訴訟,否定原補稅處分之基礎事實,而主張有仲介勞務之事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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