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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營利事業若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者改進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時,得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1 款前段規定,經專案核准後,給付外國事業權利金部分免納所得稅,惟此一制度,是否有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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