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22802人
1
旨:
有關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移轉 OT 案,協力廠商開立發票,應以其公司名義,或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疑義
2
旨: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得增列適用機關得與得標商合意指定由得標商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適用機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適用機關之有關說明
3
旨: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設立分支機構者,於報經機關同意並辦理契約變更程序後,廠商方得指定由該分支機構履約,並依稅捐相關法令開立憑證請款,在未經機關同意者,不得逕予辦理
4
旨: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
5
旨: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6
旨: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7
旨: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21 次會議結論,再次確認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實務作業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