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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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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2年建上字第 68 號
要
旨:
按違約金可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及「懲罰性」之二種,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判斷違約金究屬何種性質,應以合約內容審酌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重上字第 200 號
要
旨:
按契約固無履行期間及解約權之約定,然契約當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他方領取貨品,否則即將解除後續分批交付之部分契約,惟他方一直未領取,已經過相當期間。從而當事人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解除系爭契約尚未完成製作貨品之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 216 條、第 260 條規定,並按國稅局同業利率標準請求他方給付其因解除契約受有貨款 7% 所失利益之損害,於法自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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