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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財產保險業於經營招標等業務時,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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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財產保險業經營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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