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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本件原告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系爭處分,既經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廢止系爭處分,請該等機關或機構即時解除被告對產險公司原董事(包含原告)及監察人等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則原禁止原告之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即系爭處分)已自被告廢止時起失其效力,足見系爭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惟原告仍然訴請撤銷系爭處分及訴願決定(按本件原告並未轉換訴訟種類為確認系爭處分為違法之訴,而仍然堅持提起撤銷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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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保險法第 149 條之 6 規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 149 條第 4 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機關限制出境。又接管處分以公權力介入,目的在於及時整理保險業,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及被保險人權益,接管人依保險法規定,就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應速進行清查,以釐清保險業負責人或有關職員責任,並為必要因應措施。為免保險業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有未能配合調查或逃匿脫產之虞,該條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得就保險業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職員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出境限制處分,核均屬必要保全手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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