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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第 60 條
現行條文: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
贈與之。
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
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
要者,得贈與之。
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60 年 05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60 條  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贈與之。其在國 
          內者,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前項贈與,應由行政院決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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