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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會議字第 0980002122 號
要
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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