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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市政府以高規格之防疫措施因應,擴大控管對象包括員工、家屬、病患之決策,就是著眼於無法及時判別感染的可能性與症狀出現之危險性,倘將全部一千多人散向整個社會去做居家隔離,勢必導致疫情失控。是其先行召回疑似感染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無非是因場所難覓,而防疫刻不容緩,不得已之情況下所為之緊急處置。再以全省各醫療院所之隔離病房數量極其有限,該醫院院內之疑似感染者眾多,明顯無法收納。倘若選擇其他閒置場所,卻無法短時間內完成相關之醫療及隔離之配備,在無法立即就位造成之時間差,能否為嚴重疫情所得承受,是否因而疫情失控,依當時有限條件之下顯難為明確之認定。故其選擇該醫院作為隔離處所,乃當時時間壓力下,讓疫情適度控制在該集中隔離區域之內,而使防疫相關機關得有適當緩衝,對疫情得為更適切之處理方式,乃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準此,市政府所採集中隔離措施,無論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憲法第 23 條要求,與比例原則並無違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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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軍中既將智慧型手機列為管制物品,須先申請核准方得攜帶入營,且智慧型手機之熱點分享亦屬於管制之範疇,須經核准方得開啟使用,倘軍事學校學生未經核准擅自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學校,並開啟熱點分享之功能使用,即屬未依規定使用通信、資訊設備,學校經查證屬實,自得予以懲處。惟學生雖有違規情事,然校方未考量學生該次違規動機,亦未斟酌其事後已有悔過之意,復未審酌此舉並未造成洩密或導致他人受有損害等情,逕認違規學生累犯過失,遽處以最重之記大過二次處分,即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及第 9 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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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範之停業期間,應有上限規定,而非如現行法停業無期限之規範,方能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三號解釋及憲法上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則該未設期限之規定,雖仍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而為行政機關應所遵循,然基於行政程序法第五條所揭示之明確性原則不僅拘束法規命令,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亦應同受拘束,是主管機關於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停業處分制裁違章行為人時,仍應注意為一定期限之限制,不得任意為無期限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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