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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是否包括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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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其第 18 條之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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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第 1 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資料查核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裁罰管轄權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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