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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系爭處分令僅載明獎懲事由為「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但未說明原告具體違法或失職之事實,亦未認定原告有何違法或失職事實之理由,及其所憑之證據,已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不符,且違反行政行為應符合明確性之原則。 參考法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第 31 條 (86.05.21)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16 條 (89.07.19)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8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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