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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旨:
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態樣繁多,主管機關以函釋檢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所為定性,供各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救濟事件,決定應踐行何等程序時參考辦理,其內容僅是例示,難謂已經全面羅列,倘有未及者,自應本諸司法院解釋意旨,深入探究人事行政行為之核心意義及法效,以判斷是否得循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此外,行為人以私人名義於社群網站所為發文,未謹慎敘事,而有與實情不符之負面描述,已屬行為不檢,進而造成人民回應批判醫院及長官,損害其等之聲譽,乃對之施以懲處,於公務紀律之維持即屬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基於列年終考績甲等考列評定比例上限,建請所屬機關減少約聘僱人員之派任人力,補實編制人員缺額,核屬陳情性質。
3
裁判字號:
旨:
公務員對於其他人員行政違失之舉發,陳請所屬服務機關予以懲處,因提出者與主管機關間之權利義務並無處於爭議狀態,在性質上僅具促請行政機關發動該項職權之陳情。
4
裁判字號:
旨:
對公務人員記一大過之處分,僅屬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尚非行政處分,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濟。
5
裁判字號:
旨:
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行政機關須依相關規定為審查,而為准否提供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其准否提供決定,事涉實體內容審查,並無得適用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旨:
關務人員之定期輪調措施,性質上為機關內部之組織調整,通常僅具有事實上的影響而不具外部效力,亦不涉及官職等及俸級之異動,其規制效力僅存在於行政機關內部,欠缺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要素,顯然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上僅屬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7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於所屬官員所為之獎懲令,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於必要時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此種送達之性質,視為機關自行送達。
8
裁判字號: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規定所稱「不適服現役」,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須考量受考人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及其他佐證事項等因素後,為綜合的評價,事關國軍人力素質是否適於繼續在軍中盡保家衛國、服從軍紀、指令之責的合理性考量,具高度屬人性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應承認軍事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司法審查應採較低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旨:
復審之提起以行政處分為標的,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之意旨為得提起復審之範圍,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為得提起行政爭訟之標的。機關長官所為之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過、申誡懲處、考績評定、請假之否准等命令,並未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對公務人員權利亦尚無重大影響,亦非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核屬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有不當者,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尚不得以復審之程序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旨:
由主管人員調任為非主管人員,雖使該公務人員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主管加給,並非本於公務人員之原始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此主管與否之職務調任,僅屬於行政機關之內部管理事項,而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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