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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 號
要
旨:
審計法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財產管理人員追繳賠償,係屬多階段行政程序。就各機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之調查階段,係賦與審計機關在行政內部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對各該應負責機關之長官具有內部拘束力。僅該管機關長官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始具有下命處分之規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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