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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係因管理員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之故,核與送達處所之公寓大廈有無設立管理委員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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