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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之後,如發現該處分違法者,按依法行政原則,非不得依職權撤銷該違法之處分以回復合法之狀態,而其撤銷權行使之方式法無明文,解釋上以客觀能顯現行政機關行使其撤銷權之意思即足當之,非必然以使用撤銷之字樣者為限。又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係以已取得之權利合法正當,應受保障者為限,倘其權利之取得不合法令之規定,即無仍予保障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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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路總局職掌之事項,究應採一般行政機關或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學理上固有優劣之論,惟其究非本質上之必然,並無公路總局執行所職掌事項必不得採用交通事業機構之組織型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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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警察於因案停職期間既未實際從事公務,即使停職後復職,不問當初停職處分是否違法,均不得補發停職期間之專業工作補助費及警勤加給,與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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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公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基於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反覆清償之負擔,於法律未特別明文規定時,可援引民法上之抵銷制度。臺北機務段對員工雖負有給付年終考成獎金及年度休假補助費之義務,惟員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及第 22 條規定係對臺北機務段亦負有繳還溢領薪津之義務,則臺北機務段單方向員工表明其給付義務與追繳權利兩相扣抵,以抵銷之方式,向員工請求返還一部分溢領金額,不足部分俟其免職確定後再函員工繳回,尚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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