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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按古蹟如有所有人,主管機關應以該所有人作為文化資產保存規範所定管理、維護古蹟之義務人,蓋所有人依法有對標的物為全面直接支配之權利,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儘先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其所有古蹟之義務,始足以確保文化資產保存法就古蹟長期穩定之保存及妥善維護之規範目的得以實現。至於古蹟若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取得該古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除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對於古蹟建物所取得之權利,實際上與所有人幾無異,自應以其為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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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經指定為古蹟後,古蹟及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均受到相當之限制與剝奪;因此,該指定之處分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以符合比例原則。如未查明土地是否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時,將土地整筆全部指定為古蹟所坐落範圍,所有權人就其餘土地部分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亦受到限制,則尚難謂與比例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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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賦予主管機關職權發動指定古蹟審議程序,並不限於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為之,又縱使建造物所有人於審議程序進行後撤回其申請,亦不生中斷程序進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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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歷史建築之登錄,性質上屬於負擔處分,對於建物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人形成一定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尚未如土地徵收處分採取特別犧牲理論,但若是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已造成人民財產權之減損,主管機關應充分證明其公益之所在,並考量比例原則,以節制公權力行使對於基本權之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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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因而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保存、維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的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以落實憲法第 166 條所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的基本國策。依文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及其他法定重大事項,應組成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作成決議。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可知,建築物一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建築物所有人就負有一定的義務,且對建物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將形成一定限制,因此歷史建築登錄對建物及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性質上為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必要時原處分機關得廢止全部或一部的登錄。又依文資法、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下稱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相關規定,歷史建築滅失、減損或增加價值時,主管機關得辦理公告廢止登錄或變更類別。於符合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3 款「其他喪失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價值之原因」時,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辦理廢止。文資法針對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並未以需取得所有人同意為要件,造成當土地上的建造物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時,該土地原本可行使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將受限制,而形成該土地所有權人(即第三人)個人的特別犧牲(司法院釋字第 813 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此,歷史建築所定著的土地保存面積究竟應以多少為適當,除了考量歷史建築保存的必要性外,也應考量對土地所有人使用收益上的影響。為避免對土地所有人造成過度限制,並兼顧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保障及文化資產保存的基本國策與立法目的之落實,歷史建築登錄公告後,若原登錄公告的定著土地有部分已無作為定著土地整體範圍保存之必要時,該部分定著土地即可認為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7 條第 3 款所定的登錄廢止事由。甲縣府依規定辦理現場勘查後,經審議會作成系爭決議綜合判斷認為,剔除系爭土地為歷史建築竹南蛇窯所坐落面積的一部分,既不影響竹南蛇窯保存,也不影響出入通行,此判斷並沒有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涉及事實關係之法律概念涵攝有明顯錯誤,或有違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之情形,故甲縣府公告廢止系爭土地為歷史建築竹南蛇窯之定著土地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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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建造物得否登錄為歷史建築,行政機關依法所應考量者為該建造物是否具歷史文化價值、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有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或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等其他相類似因素,若行政機關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違反行政法上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其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即有判斷瑕疵,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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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對既有之行政處分,其拘束力於該處分生效時即已發生,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在處理其他案件時,原則上只能視該行政處分為既成事實,納為自身判決之基礎構成要件事實,即所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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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所謂滅失係指指定古蹟之實體已不復存在而言;減損則係指定古蹟雖未達滅失之程度,但其實體減損程度嚴重,致原貌盡失,修復困難,或不具修復價值者而言。而經指定為古蹟者,除有滅失、減損或增加其價值等法定原因外,始發生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其古蹟之指定或變更其古蹟類別之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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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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