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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違章工廠之查處,係以規範公共利益事項為內容,並無明文賦予人民請求主管機關就涉嫌違反該法令之人予以作成裁罰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人民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該法職務所為之陳情,僅為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此所為之答覆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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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遷移廠址,非單以門牌為依歸,係以原登記之廠地面積、廠房面積為認定範圍,如變更後未坐落於原合法登記範圍,即屬上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6 條第 3 項所稱遷移廠址,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且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指依法辦理註銷原工廠登記證,另行重新申請新工廠登記證,因此已設立或登記之工廠,如遷移廠址或變更工業類別,均應重新辦理設立登記,而非延續使用原工廠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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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肥料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1 項、第 33 條規定,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又該法立法目的係為健全肥料管理,維護肥料品質,以維持地力、增進農業生產力及保護環境。是肥料製造、輸入或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將列入管理,人民須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方得為之,又為顧及農戶或家庭,常有自行製造有機質肥料供自行使用,而無販賣予他人之習慣及實際情形,即可不受管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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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為時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經營之組織型態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市)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又該條規範目的在於藉此申請、核定變更登記程序,貫徹主管機關對工廠之行政監督,因此關於工廠名稱、組織型態變更申請、核定規定,並無保護特定第三人之規範目的,若鄰人居住於工廠附近,就該工廠申請變更名稱、組織型態,並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之可能,基於保護規範理論,自無訴訟權能或原告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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