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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 327 條明定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旨:
無管轄權之被告機關繼任管轄權在他機關,即應將此部分之申請移送該機關,而非以函復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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