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保險業有遵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限制營業處分之義務;苟監察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董事會所決議事項之內容,涉有違背法令,或經主管機關依法令作成之管制處分時,未能盡說明及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之監督責任時,即屬違背其忠實為公司執行業務之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即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監察人作成對人之管制處分。次按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管制處分,係須考慮行為人之違反職務情狀,至於其他董事、監察人有無違反職務情事,於認定上不生任何影響,亦即對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或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之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