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2362621人
1
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以「天主教」名稱之任何社團或財團,必須先經過天主教臺灣地區主教團認可,否則不得任意使用天主教名稱
2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之補充意見
3
旨:
廠商是否具有投標資格,以審查營業項目為準,但其中應注意,若其係以概括方式來登錄其營業項目者,除有許可業務外,另有非法所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仍可依此為資格審核
4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之補充意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