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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命令解散,且依同法第 397 條第 1 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後,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均未選任清算人。嗣後稅捐機關向公司其中一位股東送達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書面僅記載董事為公司負責人。案件移送執行時,收受執行命令之股東聲明異議,主張繳款書未列全部股東為負責人,致使課稅處分及送達均不合法,惟移送機關其後又送達一載明公司全部股東之更正函予該股東,試問該股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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