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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63 號
要
旨:
商港管理機關對於港區設置加儲油(氣)設施之業務,依法既有審查之裁量權,自得於准許籌設之許可中要求相對人應另行依法取得其他相關許可;倘相對人未如期完成負擔者,即得廢止籌設許可之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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