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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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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公告自 101.07.10 起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及處罰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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