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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員警如當場舉發違規行為人而填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本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違規者簽名或蓋章收受之,然該違規者拒絕簽章且拒絕收受該通知聯時,則員警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口頭告知違規者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後,是否即得認已對違規者生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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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處罰機關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 日之 3 個月內逕行裁決,則問逾越該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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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駕駛機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開單,載明應到案日期及地點,當事人於期限內到案陳述意見,經函詢舉發機關查明仍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機關乃函覆並展延到案日期。當事人於展延之日期後始向處罰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則處罰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之基準,裁處第 3 階段罰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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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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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理細則第 19 條之 2 施行後,酒後騎機車遇員警攔查,酒測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員警開單並將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移送偵辦,依法處罰後,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1 項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開立裁決處分,如當事人不服提起撤銷訴訟,僅爭執機關違反一事不二罰,但行政法院另發現員警於酒測時未全程連續錄影,當事人所提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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