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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宜蘭縣政府擬訂定單行法規,對該縣民眾在縣境內駕乘汽車不繫安全帶者,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令尚無不可
2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乙案
4
旨:
警察分局得否移送行政處分至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
5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6
旨:
宜蘭縣政府擬訂定單行法規,對該縣民眾在縣境內駕乘汽車不繫安全帶者,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令尚無不可
7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之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業務委託廠商
8
旨:
103 年度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業務之辦理,自 103.05.01 日起至 103.12. 31 日指公告委由南港汽車有限公司(代檢廠)辦理
9
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自 103.12.01 日起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位,並其收費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
10
發文字號: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11
發文字號:
旨: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2
發文字號:
旨:
舉發限制行為能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是否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13
旨: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 條,臺北市政府公告有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規定舉發之事件,自即日起委任臺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處罰機關
14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1.10.1 起至 105.12.31 止,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衛生保健所等 9 家私立醫院、診所、團體辦理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之業務
15
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規則,自 103.06. 01 日起至 104.05.31 日止,委託新高醫院辦理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16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03.11.17 日起至 104.12.31 日止委託高雄市立旗津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17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04 年 9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新增委託長春醫院辦理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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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委託私立醫院、診所、團體辦理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事項
19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新增汽機車駕駛人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業務之辦理單位
20
旨:
新北市政府為便利民眾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自 102.1.28 起將委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代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
21
旨: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告民眾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57 條經拖吊移置之交通違規罰鍰委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代收
22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1.07.16 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分站將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之汽車駕駛人施以 4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3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4.08.01 日起由各區監理所、站、分站辦理「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犯專班」
24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告自 106.03.01 日起實施新制「酒後駕車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班」暨「酒後駕車違規再犯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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