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若駕駛人行駛營業用大貨車,裝載原石,行經某縣市鄉道上且距最近之地磅處所有 50 公里之距離,因執勤員警懷疑其有超載之虞,經員警攔檢後,執行稽查員警是否有要求駕駛人前往最近地磅處所過磅之權限?另執行稽查人員要求駕駛人過磅所取得之過磅單據,如確實超過該車核定之總重量,是否得以之做為裁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