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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係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屬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意思通知,依前揭說明,自應依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送達書面舉發通知,且於送達合法到達受處分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力。抗告人所提前開函釋指應以「投郵時」為準,係交通部於行政程序法生效施行前所為之函釋,與現行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不符,自不得引為裁罰之依據(該等函釋亦不認為係以警員填單舉發日為準,至於在現行行政程序法規範下,該 3 個月期間如何計算,本件移送機關若認仍有疑義,應請交通部再為最新之解釋)。又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係針對人民依法規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所為之規範,不及於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民為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情形,二者不應混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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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遊動廣告物車輛」係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輛上設置廣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若車輛車身雖附設廣告,但其主要目的係以運送貨品者,則不屬之,故受處分人之自用小貨車上標明「廣告車出租」及其行動電話號碼,顯係以此為業自應受遊動廣告車輛法規所規範,但非指其違規停放在禁止停放遊動廣告物車輛處所之行為得為不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酒醉駕車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以風險製造之立場觀之,並不因駕駛車輛種類之不同,而有所差別,但從風險實現之觀點而言,酒醉駕駛車類之不同,其對於交通安全衍生之實害結果也有所差異,如駕駛人駕駛低一級之車類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時,不論其所造成之實害結果,而一律吊扣駕駛人所持有之各類駕照,亦有違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旨:
郵政機關為送達時,行政程序法就寄存送達之文書何時發生效力,付之闕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換言之,公路主管機關如欲對汽車所有人裁罰,自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為前提,而本件交通異議事件裁定之合法送達期間,法律並無特別規定,參諸前開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9 條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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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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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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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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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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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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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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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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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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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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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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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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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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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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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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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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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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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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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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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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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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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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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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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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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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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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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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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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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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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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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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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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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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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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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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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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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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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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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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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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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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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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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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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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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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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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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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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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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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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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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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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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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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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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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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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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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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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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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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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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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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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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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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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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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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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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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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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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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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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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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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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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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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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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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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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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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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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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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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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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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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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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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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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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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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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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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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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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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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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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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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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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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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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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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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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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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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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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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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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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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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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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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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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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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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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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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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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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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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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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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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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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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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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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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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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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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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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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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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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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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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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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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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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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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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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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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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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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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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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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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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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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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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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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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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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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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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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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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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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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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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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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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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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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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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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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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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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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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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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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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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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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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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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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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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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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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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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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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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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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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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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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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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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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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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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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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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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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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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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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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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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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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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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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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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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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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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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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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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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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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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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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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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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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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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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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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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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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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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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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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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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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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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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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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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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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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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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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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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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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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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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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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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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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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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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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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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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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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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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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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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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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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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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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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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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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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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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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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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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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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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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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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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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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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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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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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6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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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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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6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7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7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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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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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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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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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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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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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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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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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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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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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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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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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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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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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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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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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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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9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5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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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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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09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0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1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2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3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4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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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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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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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8
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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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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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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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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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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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4
裁判字號: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之修正過程與修正條文,立法委員認為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銷或吊扣,失之過酷,對於人民工作與生活影響過鉅,有違比例原則,經與交通部協商後,乃將其中「受吊扣處分者,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部分之規定刪除。揆諸前揭意旨,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而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依修正後同法第 68 條規定並參照其修正意旨,應僅得吊扣違規或違法當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執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5
裁判字號:
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標號設置規則第 1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告示牌,用以現有標誌無法充分說明或指示時,為維護行車安全與暢通之需要,得設置本標誌,其中禁制性質告示牌並應有相關之管制法令方得設置。本標誌為方形,依設置目的之不同,區分如左:禁制性質為告示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應嚴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特殊規定,為紅底白字白邊。本件抗告人車輛停放位置附近即設置有方形之系爭告示牌之標誌,並以紅底白字為之,而其內容已載明「小型車臨停區,限停 30 分鐘」之旨,且設置處所明顯、清晰,字體大小適中,非常醒目,為一般已考領駕駛執照之駕駛人所得輕易理解,與一般個人僅就自己住家或使用之建物前之路面私設標誌情形顯不相同。況上開設置規則第 137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設之圖例,僅載明應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事項,並無須記載設立告示牌機關自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6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對無效之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惟對無效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之訴者,亦非不允,蓋無效之處分透過國家權威所賦予具強制力之表象,對人民仍產生事實上之負擔,應得由法院以裁判除去之,僅於訴訟繫屬中認定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時,應將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訴訟。查本件裁罰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之處分,已詳如上述,不待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或本院以裁定撤銷即自始、當然、絕對不生任何效力,本院應依異議人訴請排除其事實上負擔之旨趣,將異議人撤銷原處分之聲明轉換為確認處分無效之聲明,不得逕自撤銷本已無效之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7
裁判字號:
旨:
原處分意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途經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因有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及闖紅燈之違規,經警按鳴警報器欲攔查,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反加速逃逸,並在道路上蛇行與逆向行駛,再於交岔路口闖紅燈,致舉發機關以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惟查裁決機關對於人民所為之科處罰鍰等不利益處分,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舉證證明確有構成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所得無法調查清楚,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裁決機關負擔,不利益處分即不能認為合法,以符依法行政之要求。倘將此違規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諸於異議人,自難謂合於憲法所揭之依法行政、公平程序等原則。是以本院逕將原處分違誤部分均予撤銷,併就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2 次及有違反同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向部分,均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符法制。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28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不利益處分,既係對於人民財產等權利之侵害,自須舉證證明受處分人確有處分要件事實,倘未能舉證之,而法院依職權調查仍無法究明查清,則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原則上即須由行政機關負擔,而不能認處分為合法。本件行政機關固指稱受處分人有闖紅燈之行為,惟舉發之員警已對事發情形失去大半記憶,綜衡當時狀況亦難以排除舉發警員有誤認之可能,法院職權調查後既未發現其他有關受處分人確為闖紅燈之事證,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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