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刑事制裁與行政管制之目的互殊,彼此應考量因素及評價基礎未必一致,故自不能因刑事判決就外籍勞工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之罪,考量其為外國人,且犯後坦承犯行,而從寬處遇,即憑以認定其違反法令行為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所稱之情節重大要件,不得廢止其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原聘僱許可。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關於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之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係單純就雇主與勞工間之權義關係為規範,而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6 款及第 74 條第 1 項則攸關公共利益之維護,二者規範目的殊異,不得比附援引,相提並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