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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換發大客車駕駛執照,並得駕駛小客車。行為人因酒後駕車,遭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吊扣大貨車駕駛執照,行為人不符而聲明異議,若交通法庭認異議有理由,則撤銷該處分之主文應載明改為吊扣行為人之小客車駕駛執照,抑或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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