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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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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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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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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依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則於規定之十年期間內,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所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易處吊扣駕駛執照,逾其未繳送駕駛執照者,易處吊銷並逕註駕駛執照,吊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是否無效?受裁決人未於 97 年 9 月 1 日起五年期間內繳清罰鍰並申請核發駕照,至五年後提起確認易處處分無效訴訟,是否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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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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