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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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