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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臺北縣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事項,委任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2
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
3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0 年度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4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2 年度受理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相關事宜,受理時間於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5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修正 112 年度受理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
6
旨:
臺北市政府公告 113 年度受理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申請暨審查原則相關事宜,受理時間於本公告發布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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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4.07.24 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及都市更新處執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原新北市政府 100.01.19 北府城更字第 1000053575 號公告自 104.0 7.24 生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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