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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5200 號
要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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