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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第 2 項、第 3 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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