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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獎勵投資興建市場,涉及當地市場開闢必要性、市場服務之需求,故為使得以妥當方式進行,似可考量循變更契約之方式續辦,改採合作開發之模式進行,以適度調整契約之內容,並參考捷運聯合開發之分配方式辦理
2
旨: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 10 年以上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
旨:
臺北市政府公有土地借用契約內容如已訂明出借期間欲新建、增建、改建者,應先徵得同意,且仍須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程序辦理
4
旨: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促進民間參與經營管理招商作業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所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市有公產法令競合疑義
5
旨:
依眷舍管理自治條例第 14 條明定相關要件,須於該條例公布 2 年內依現狀辦理讓售,其文義尚無法解釋為行政院核准日起 2 年內辦理讓售,惟依合目的性解釋,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規定,從寬解釋亦無不可
6
旨:
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除依規定辦理者外,得比照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7
旨: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監督
8
旨:
土地法第 25 條、行政程序法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所謂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權限範圍內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應限於行政機關相互間,且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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