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608749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1 號
要
旨:
排水設施範圍內為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等行為,應經水利主管機關即水利署之許可始得為之;另於森林內興修其他工程者,需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同意。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法,應依行政機關為處分當時所認定之事實及法規範為判斷基準,不得以事後發生之事實狀態回推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