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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07 號
要
旨:
由於娛樂漁業漁船在出港前及進港後,均需有船席可供停泊,以便船員及遊客上、下船及補給、維修,因此漁業人向船籍港申領娛樂漁業執照,必須以該漁港尚有賸餘的船席配額可供核給為前提,如該漁港已無賸餘的船席配額可供核配,則主管機關自然無從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此外,市政府既然是在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受委辦執行其交付辦理統籌調度漁港的所有船席及漁船停泊等事項,自得參考漁港的規模、水域等相關因素,裁量決定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的總噸位及船席數後,據以公告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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