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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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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鱙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為 252.96 公噸,各區漁會漁獲量配額分別為淡水 222.20 公噸、金山 14.05 公噸、萬里 12.27 公噸、貢寮 4.44 公噸,該配額由各區漁會核准經營鱙漁業之漁船主共同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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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及「漁業法」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委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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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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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海域及新北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並自 108.01.0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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