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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經主管機關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未滿七十分之農會,其該單位應負擔有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作成決議之義務,故若行為人之主管機關將其評定為未滿七十分時,自須為該改進措施提報理事會並作成決議,用以列管追蹤,且因考核已直接對其發生規制之效果,自應屬行政處分之一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農保加保期間,若因重複加保公保,致農保參加資格被撤銷,而不具老年農民身分,自不應申請老農津貼,如有溢領之老農津貼,均應繳還。除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1 款規定,老年農民應年滿六十五歲外。同條第 2 款亦規定,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其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符合該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始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農民除應參加或已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得選擇參加該保險,不受國民年金法第 7 條有關應參加或已參加本保險除外規定之限制;其未參加本保險者,視為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已參加本保險者,再參加前項所列其他保險時,應自本保險退保。但僅再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又農會會員之住址雖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如仍從事農業工作,參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其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地位不應因而受影響,仍得依規定交付保險費,繼續享有同條例所提供之保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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