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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42 號
要
旨:
按軍費生進入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就讀,自已與軍事學校成立行政契約,而負有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之義務。是軍費生依招生簡章之規定,畢業後應服現役 10 年,然軍費生於服役時,因考績未達標準,經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且其尚有現役未服滿,則機關依行政契約及賠償辦法請求軍費生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97 號
要
旨:
國防部各軍事學校施行公費軍事教育,除使學生完成軍事教育外,亦以學生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兵役為主要目的,故軍事學校與依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錄用之公費生間係成立行政契約,由校方提供公費給付,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並負擔完成學業並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義務,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義務。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之制定,係由軍事教育條例第 18 條規定所授權訂立之細節性、技術性規範,並未逾授權範圍與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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